陕西警官学院2017分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2017-03-16 14:17:08

第六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我院综合评价测试总分300分,由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组成。笔试分为语文、政治法律常识两科,每科满分100分计入综合评价测试总分;面试成绩满分100分计入综合评价测试总分。我院对于没有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或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中有D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学院根据招生计划数,按照综合评价测试总分由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划定分数线,笔试两个科目和面试的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最终确定预录取名单。各科成绩保留两位小数,末位四舍五入。

  若综合评价总分相同,依次按语文、政治法律常识、面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考生录取专业遵循考生志愿,新生被录取后不得调整专业。

  第十八条 我院招生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和适应学院警务化管理要求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院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院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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