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健康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广东茂名健康职业学院 2017-07-09 17:31:25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等各方面,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普通高考的文科类、理科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进行分类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

  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

  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我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总分相同时,以平行志愿投档考生排位先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在广东省,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文科类、理科类的高中毕业生,物理、化学、生物或政治、地理、历史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一条 普通高考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专业录取时,当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择优录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和志愿顺序,对省招生办公室投出的考生进行择优录取。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以投档总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在考生投档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依次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

  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高考,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的考生,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对广东省招生办公示符合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布的优先录取条件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 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但鉴于医药卫生类专业的特殊性和就业特点,有肢体残疾的考生请慎重报考我校各专业;

  因用人单位对考生身体条件有要求,男性身高在1.60米以下、女性身高在1.55米以下的考生请慎重报考护理、助产专业;

  请“转氨酶异常”的考生慎重报考医学营养专业。

  第二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报读我校护理、药学、医学检验技术、中药学、助产专业的考生需色觉正常,色弱或色盲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被录取的高职分类考生,需参加我校新生报到后的职业适应性测试,对经测试不适合就读录取专业的学生,经学生同意,我校可适当调整到适宜就读的专业,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应符合国家、省和学校有关转专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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