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2019招生简章

中国音乐学院 2019-06-13 09:54:11

2019年中国音乐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音乐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0046。学校办学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路1号。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学层次、类型及性质: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艺术院校。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中国音乐学院本科招生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本科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教学部门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本科招生委员会设有监察席位。

第六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常务委员会,负责本科招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就业部和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和本系本科招生考试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自觉接受上级及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学校设立仲裁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校决议仲裁的考试内容进行复评、复判。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的要求,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本科招生委员会审议,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文理兼招;《北京市拓展中小学教师来源的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北京市师范生计划只招收北京市常住户口考生。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二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的报名要求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十三条 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考)。考生所报专业属省级统考范围内的,考生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或省级统考合格;省级统考不涉及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

第十四条 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华侨港澳台考生,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华侨港澳台考生,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的相关规定,参加联合招生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台湾考生可使用台湾地区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简称“学测”)成绩(达到均标级以上)向我校申请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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