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学2017招生简章

深圳大学 2017-07-02 00:23:36

深圳大学2017招生简章

2017年深圳大学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7〕1号)有关精神及广东省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正选拔、公开程序、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社会各界、考生及家长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全称:深圳大学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0590

  第五条学校地址:后海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3688号,邮政编码:518060。

  西丽校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66号,邮政编码:518055。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证书颁发: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毕业生基本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深圳大学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深圳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计划分配基本原则

  1、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发展定位、往年计划分配情况制定本年度分省分专业计划。

  2、认真履行促进入学机会公平的社会职责,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

  3、坚持统筹兼顾、平稳有序、动态调整,稳步提升生源质量。

  4、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

  1.广东省录取批次分为第一批本科和第二批本科。具体以招生专业目录为准;

  2.广东省以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文科类、理科类列第一批(重点批)录取;

  3.高水平运动队和运动训练专业面向全国招生(不含港澳台地区);

  4.体育类、美术类、音乐类、广东专项、内地新疆高中班、新疆喀什定向及少数民族预科本科专业录取批次按教育部及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

  5.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录取批次为联招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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