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学院2017招生简章

昌吉学院 2017-06-16 16:55:14

昌吉学院2017招生简章

2017年昌吉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昌吉学院(ChangJi College)。学校代码(国标):10997。

  第三条办学性质:昌吉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省属全日制公办综合性普通本科院校。

  第四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条学校地址:昌吉学院有北校区(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77号)和南校区(新疆昌吉市世纪大道南段9号)两个校区。

  第六条昌吉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毕业生按照国家规定颁发昌吉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昌吉学院与山东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及厦门大学联合培养的本科生,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由昌吉学院颁发。

  第七条昌吉学院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课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八条昌吉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层次为本科和专科。招生类别为全日制教学形式。

第二章招生组织机构

  第九条为加强对学校招生工作的统一领导,使学校招生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昌吉学院成立了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每年招生期间由招生委员会主要成员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条昌吉学院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是昌吉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对象、学制及专业加试

  第十一条招生对象为符合生源地省(区)级招委会规定的2017年高考报考条件考生。

  第十二条本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四年,专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三年。其中,本科层次各专业(“汉语言”专业除外)和专科层次各专业的“民语言”考生入校后预科一年。双语班考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汉语言水平测试,测试达不到专业学习标准的学生将进行为期一年的预科学习,并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承担预科一年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三条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主要为大学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凡报考我校美术类专业的新疆考生,须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的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外省考生根据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报考我校音乐类专业的新疆考生,须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组织的音乐类专业统一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外省考生根据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凡报考我校“舞蹈表演”专业的新疆考生,须参加昌吉学院舞蹈表演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填报我院“舞蹈表演”专业志愿(外省考生根据当地招生考试机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省(区)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后方可填报我院体育类专业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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