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棠学院2017分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西安海棠职业学院 2017-03-16 10:24:04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对普通高中毕业生的综合评价总分为300分,高中学业水平各科目考试成绩由省招办提供,各科目成绩合计折算后满分为100分,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由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折算后满分为1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结果由我校评判满分为100分。对于无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考生由我院加考文化基础课满分为100分。“三校生”申请者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结果由我校评判满分为300分。

  第十八条 1、对普通高考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的具体赋分办法均按:

  A以100分计, B以85分计, C以75分计, D以60分计。

  2、高中同等学力人员无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评分办法

  由我院加考文化基础课满分为100分。

  3、“三校生”评分办法

  文化基础和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满分为300分,文化基础成绩占100分,职业技能测试占200分。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学校提出特殊身体健康要求的专业,考生必须依据自身健康状况按照要求填报。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校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二十条学校对入学申请者按综合评价总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办法进行录取,各专业录取人数由学院按照考生的报考情况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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