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空职院2017分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陕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2017-03-14 18:22:13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招办的有关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和规定,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总成绩由文化基础和综合测试成绩组成,满分为500分。文化基础课考试总分为300;综合测试成绩由我院评判,满分为200分。我院认可考生在其他示范院校参加的文化基础课考试成绩,有意申请报考我院的考生,还需参加我院组织的综合测试(面试)。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招生计划、考试总分和报考人数划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按照示范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总分由高到低依次录取。总分相同时,按照综合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成绩的高低顺序依次录取。我院认可考生在其他14所示范性高职院校参加单独考试的成绩(成绩互认),对成绩互认的考生,如果与参加我院考试考生的成绩相同时,按相同成绩最末位次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开设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无特殊要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院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前述规定的考生,学院可取消其预录取或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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