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职院2017分类招生简章[助学政策]

安康职业技术学院 2017-03-12 13:41:15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我院严格执行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及安康市财政局、物价局批复的标准收费(以我院“分类考试、综合评价”招生细则公布收费标准为准)。

第八章 国家奖学金、资助金、贷款等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三条 1.国家奖学金:8000元/年,受奖比例由省教育厅分配;

  2.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年,受奖比例为5%左右。

  3.国家特困生资助:3500元/年,资助比例为10%左右。

  4.国家一般困难生资助:2500元/年,资助比例为30%左右。

  第二十四条 1.学生在校期间责任险、医疗保险费用均由学院全额支付,不向学生收取。

  2.凡是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在毕业时如考上特岗从医从教者,国家将返还个人在校期间全部学费。

  3.凡属安康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服兵役者,学费全免。

  第二十五条 助学贷款: 我校属于陕西省教育厅确定的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考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提供每人每年额度为6000—8000元的助学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招办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我校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公布方可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本章程解释权由安康职业技术学院招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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