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学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太原学院 2018-07-11 17:50:46

第六章入学

第二十六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将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各专业学费及公寓住宿费,严格执行山西省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文件标准。

第二十八条为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遵照国家政策,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同时学校设立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创新创业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

第七章 证书颁发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并在德、智、体、美各方面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其它

第三十条 学校网址:www.tyu.edu.cn

第三十一条招生咨询电话:

0351-83782270351-8378223

传真:0351-8378226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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