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警察学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山东警察学院 2018-07-10 16:40:35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综合表现优异者,可享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学院依据国家政策采取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措施,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校后,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佩戴学员标志,实行警务化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发给山东警察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院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习期满,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可参加全国统一组织面向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毕业生招警考试,通过竞争,择优录用到公安机关;也可以参加其它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考录,或者自主择业。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1-68622756

学院网址:http://www.sdpc.edu.cn

通讯地址:济南市章丘区章莱路2555号 山东警察学院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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