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长安大学 2018-07-06 18:36:06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大类招生,按照专业类录取的学生入学后按照专业分流办法进行专业分流,大类招生方案在长安大学本科招生网按年度进行信息公开。如学校对大类招生与专业分流进行改革和调整,以入学后相关分流和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我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如果上级部门或陕西省物价局调整当年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标准执行。中外合作办学为高收费专业,执行核定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我校招生咨询电话:029-82334104、82334813,传真: 029-82334099,监督电话:029-82334108。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sb.chd.edu.cn 。

第十五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相关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长安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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