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黑龙江东方学院 2018-06-08 11:46:54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助学金的评定与发放,按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另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和校友奖学金等。被录取考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在家庭所在地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二条 学院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根据学生实际学习、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宿费。

第二十三条黑龙江东方学院网址为:http://www.dfxy.net,招生录取期间咨询电话为:0451-87505389、87505390。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黑龙江东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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