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兴华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长安大学兴华学院 2017-06-12 21:47:08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区)所制定的招生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调档比例执行所在省(市、区)规定。

  第十四条 在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份,我院在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的情况下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专业安排尽量满足考生专业志愿。

  第十五条 不设置专业级差,按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安排专业。所报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在我院招生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我院承认生源所在地省(区、市)的专业统考成绩 ,并在专业课成绩和文化课同时达到规定退档线时,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报考各专业人数不平衡,在生源地省级招办协调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数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我院认可各省(区、市)高考加分的政策规定,并按加分后的成绩排序调档、录取。

  第十九条 我院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录取时,对男、女考生和应、往届考生一视同仁;无比例限制。

第五章 毕业和就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经考核合格者,由长安大学兴华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证书。凡符合学位授予规定的,均授予长安大学兴华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院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为学生提供相关行业的就业双向选择洽谈会等就业平台,学生可通过学院推荐和个人自荐相结合等办法,使毕业生顺利就业,并由省教育厅签发就业报到证。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费标准依据陕西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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