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大潇湘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 2017-06-19 00:20:58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原则上按1:1.2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调档比例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 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对于享受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种增加分数投档优惠政策的考生,在文化成绩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限招英语语种考生为宜。

  第二十条对于实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上海、浙江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可查询考生所在生源省份教育考试院网站或学院招生网。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实行“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文件要求,按投档成绩优先,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不设专业级差,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尽量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投档成绩相同条件下,依次按英语、数学、语文、综合成绩较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考生范围内,按公式'6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4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进行排名录取,在考生综合分相同的情况下,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四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报考我院体育类专业的考生,专业成绩和高考文化成绩必须达到生源省份同批次体育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湖南省按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的总分进行排名录取;其它省份,在投档的考生范围内,按考生所在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进行排名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将在学院招生网和新生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有各种奖、助学金,以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和学习上的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章 毕业文凭及待遇

  第二十九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颁发由国家统一印制的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授予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相应学士学位。

  第三十一条 学院学生毕业后,享受国家规定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同等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南科技大学潇湘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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