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大津沽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 2017-06-28 00:45:38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专业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7年面向各省(区、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预留计划不超过学院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七条 天津师范大学津沽学院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条 普通类院校录取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执行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省份,以院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当各省(区、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再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依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九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队。然后再依次按照每位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再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的录取按照本章程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执行)

  第十条 普通类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原则

  1.在天津市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时,比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比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A等第的个数,如相同,再比较B等第的个数,依此类推。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如上述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

  2.在江苏省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如等级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如条件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3.其他省份(天津市、江苏省之外)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如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第十一条 普通类在个别省份的特殊要求

  1.普通类对于天津市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历史8个科目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如投档后排名在我院前30%的,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科目成绩等第应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2.普通类对于江苏省考生,根据该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选测科目和等级按照其公布的我院招生计划中的内容执行。

  3.普通类对于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根据该区规定,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实行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二条 艺术类专业(方向),院校录取以院校志愿优先为原则(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各省规定),专业录取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

  1.同分录取原则:专业成绩过线按文化课成绩排名录取的专业,文化课成绩相同时,依次按照外语、语文、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化课成绩过线按专业课成绩排名录取的专业,专业成绩相同,优先录取文化成绩较高的考生,如果文化成绩再次相同,那么依次按照外语、语文、数学的顺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较高的考生。

  2. 对投档原则有特殊规定的省份,执行省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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