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医学院2017招生简章[助学政策]

长治医学院 2017-06-13 20:49:53

第六章 收费、困难资助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学费、住宿费等按照山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报到前可持有关证明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综合资助平台,提供奖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经济资助,确保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并提出申请的学生能获得不同方式的资助,以助其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其他机构或中介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录取仅在院本部招生办通过远程网上录取进行,派出人员仅进行招生宣传、招生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长治医学院院长:郑建中。

  第三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和《山西省兵役登记暂行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入学前必须进行兵役登记,报名时须携带《兵役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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