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2017自主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浙江大学 2017-03-27 13:05:57

  五、资格认定与录取政策

  1.资格认定:坚持全面衡量、公平公正、宁缺毋滥的原则,经浙江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按招生专业大类及考生综合测试总分择优确定自主资格考生名单,按考生综合测试总分给予优惠政策。优惠政策分A、B、C三个等级,详见下表。(具体录取办法将根据教育部最新文件进行调整)。

等级 优惠政策
A 达到所在省理科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即录取
B 达到所在省理科我校(国标码10335)模拟投档线下40分以内即录取
C 达到所在省理科我校(国标码10335)模拟投档线下20分以内即录取

  备注:1.在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A档指达到上海市、浙江省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B档指达到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上20分(含),C档指达到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上30分(含)。2.对于高考总成绩不是750分的省份,不需要折算优惠分值。

  自主招生认定结果由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通过后在我校本科生招生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结果生效。

  2.填报志愿:按生源地省级招办(考试院)的统一安排填报自主招生志愿,并在该志愿中填报“浙江大学”,且填报自主资格认定的专业大类。

  3.我校认定的自主生,其高考成绩均不得低于所在省份理科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

  4.对于取得我校自主招生资格的江苏省考生,其高中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1A1B。

  5.录取:根据入选自主资格考生志愿、高考成绩总分、经公示的优惠分值、入选专业大类和学校模拟投档线决定录取与否。录取专业大类将与其学科特长(创新项目方向)相关。模拟投档线由生源地省级招办按照本科一批招生所有高校在该省(区、市)最终确定的投档比例测算生成。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相关最低录取控制参考分数线由上海市、浙江省招生考试机构确定。

  入选自主资格考生填报专业志愿必须与阳光平台公示的入选专业大类一致,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考生的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自主招生专业大类的选考科目要求,若不一致或不符合,造成无法录取由考生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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