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音乐学院本科2018招生简章

浙江音乐学院本科 2018-08-19 10:02:17

2018年浙江音乐学院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浙江音乐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浙江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大力推进“阳光工程”,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高校全称:浙江音乐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4535

第五条学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浙音路1号,邮政编码310024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制:按照不同招生方式、专业招考方向,分为两年制、四年制或五年制。

第九条毕业颁证: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学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修满学分,符合毕业要求的,颁发浙江音乐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证书。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浙江音乐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审议招生简章、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招生办公室负责学院各级各类招生工作安排的统筹协调、实施监督;负责学院各类全日制本科生招生考试与录取工作,制定并印发各类全日制本科生年度招生工作方案、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招生章程,组织开展各类全日制本科生招生宣传、考试、录取和新生复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成立招生纪律监督工作小组,负责对学院招生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的再监督,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院2018年计划面向全国招收音乐表演、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表演、艺术与科技8个本科专业,共648人。其中,舞蹈表演、表演、艺术与科技专业面向浙江省采用“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方式计划招收76人;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面向浙江省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采用“专升本”招生方式计划招收40人。

第十四条面向浙江省考生,以“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方式招生的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规定执行;面向浙江省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以“专升本”方式招生的专业,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18年“专升本”招生简章》规定执行;面向港澳台考生招生的专业,招生计划单列,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18年招收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本科招生简章》规定执行;面向来华留学生招生的专业,招生计划单列,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按照《浙江音乐学院2018年招收来华留学生本科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我院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舞蹈编导专业在浙江省、湖南省、山西省采用分省计划招生,其他专业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在招生总计划数范围内,根据学院专业建设情况和发展需要,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时可将部分专业或招考方向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剂至其他生源充足的专业或招考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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