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城市职业学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2018-08-09 16:35:28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对学生进行健康和考试成绩的全面复查。经复查确认为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我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招生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院抽调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专业教师或干部参加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并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个人参与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人员均须参加学院组织的招生政策、法规和技术培训,参加招生录取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无直系亲属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考或我省和学校组织的各类单独考试。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和在读期间须交纳学杂费和住宿费。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学院严格执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批准的收费标准,对录取到我院的学生收取学杂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退费办法:按《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在设置奖学金、困难补助及勤工助学等多项资助措施。

第七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信息查询

第二十六条 学院在招生录取期间将在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的《录取查询》中及时公布录取结果。

第二十七条 我院招生录取信息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或咨询:

1.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为:http://zs.scuvc.com/

2.四川城市职业学院学务部,咨询电话为:028-84683030、84683131(可传真)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务部负责解释。

四川城市职业学院怎么样?


高考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