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2018招生简章[入学须知]

日期:2018-07-26 来源: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第六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政策

第二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我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凡有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准或报备的标准执行。各本科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

第三十条 奖学金和助学金。占学生总人数50%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学校及捐赠等各类奖助学金,最高金额为16000元。同时,学校提供“助研、助理、助教” 等勤工俭学岗位。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学校纪监部门对招生录取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电话:0574-87600501。

第三十二条录取结束后,考生可以通过我校的招生官网及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官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包括:

1.招生热线:0574-87600018

2.招生传真:0574-87609650

4.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毓秀路505号 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招生办(规划2019年9月整体搬迁至慈溪市科教园区)

6.招生网址:http://zs.ndky.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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