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2018招生简章[助学政策]

泉州师范学院 2018-07-02 09:59:57

第十条学生资助措施:我校建立了包括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临时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以及社会资助在内的多元化的学生资助体系。

1.奖助学金:为鼓励学生积极学习,我校现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优秀学生奖学金;师范类学生还享有师范生助学金。

2.国家助学贷款:考生入学前可在户籍所在地教育局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无法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考生,可在入校后申请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不能同时申请获得,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贷款金额8000元。

3.校内临时困难补助:本人病重或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校内临时困难补助。

4.勤工助学:学校机关部门、各二级学院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学校设立勤工俭学中心,为广大学生提供校外正规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岗位。

5.社会资助:学校积极联系社会上热心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设立助学金。包括陈笃彬教育奖、泉州市关工委千墅奖学金、泉州市教育基金会优秀大学生奖助学金、贤銮奖学金、校友奖学金、成功寒窗奖学金和助学圆梦基金等。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与复查:新生收到入学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按时报到的,须事先以书面形式请假,未按规定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为确保新生质量,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有关文件规定,对新生材料进行复核,并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上报省级招生部门批准,取消其当年进入我校的录取资格。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泉州师范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18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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