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2018招生简章(江苏)[入学须知]

南京邮电大学 2018-06-04 10:38:13

第七章 学生毕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达到《南京邮电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的毕业学分,德、体合格者,颁发南京邮电大学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根据《南京邮电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南京邮电大学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由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生监督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时段的监督,并维护考生和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招生工作的良好形象。

第九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咨询:

电 话:(025)85866668 85866669

传 真:(025)85866270

地 址:南京市亚东新城区文苑路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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