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三河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四川三河职业学院 2017-07-18 17:35:42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按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文科类、理科类、对口高职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实施录取。

  第二十条依据招生计划规模,平行志愿录取时学院投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顺序志愿录取时为120%以内并根据考生投档成绩、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四川三河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四川三河职业学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我院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对认可生源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照顾加分政策。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优录条件的考生,学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各专业招生录取不设置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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