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阳师范学院招生简章

日期:2015-06-21 来源:绵阳师范学院 点击

2015绵阳师范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绵阳师范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0639 。

  第三条 办学地址:

  学校现有高新校区、游仙校区两个校区,具体地址如下:

  1、高新校区: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西路166号

  2、游仙校区: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仙人路一段30号

  学校各学院所在校区及2015年各专业新生的就读校区详见《绵阳师范学院2015年招生简章》或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zs.mnu.cn)查询。

  第四条 学校是四川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符合《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且达到毕业条件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证书学校为绵阳师范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书记、院长牵头,相关校领导、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校友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研究并决定招生录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监察处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绵阳师范学院面向全国招生,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往年计划数量等因素,确定分省来源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才的原则录取新生。

  第十一条 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要求:学校不设置单科限制,不设置男女比例限制,除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外,其它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三条 学校的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招生计划数的120%(平行志愿不超过105%)。

  第十四条 学校调档后,按照高考总分、考生报考专业志愿顺序和相关科目成绩综合考虑,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录取时不设置专业级差分数。

  第十五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非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我校按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加、降分以后形成的投档分,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七条 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报考师范各专业的考生应五官端正、口齿清楚,没有明显身体缺陷。报考音乐表演(音乐舞蹈)专业的考生,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4125px,女生身高不低于3875px;报考播音与主持艺术、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的考生,建议男生身高不低于4250px,女生身高不低于4000px。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的录取规则:

  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择优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按专业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对进档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办法安排专业。

  1、对于我校招收的艺术体育类考生,我校使用各生源所在省份统一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试成绩。

  2、美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后,按照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之和从高到低录取,若综合分相同,优先录取专业分高的考生。

  3、音乐类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和体育类专业考生的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达到省控线后,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分相同,优先录取文化分高的考生。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数量和调档分数线。录取时,学校将根据生源状况在相应省(直辖市、自治区)适量调整招生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实行“新课程改革”的省区,在考生等效基准分相同情况下,重点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成绩。

  第二十二条 新生凭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按时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学费 住宿费 奖贷学金

  第二十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住宿费:我校住宿费用的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至1200元。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表现良好、经济困难的学生能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奖、贷、助”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具体资助措施和资助项目请见“绵阳师范学院学生工作部网站”(http://xgb.mnu.cn)。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咨询电话:0816-2200001、2202650(兼传真)

  学校网址:www.mnu.cn

  招生信箱:mnuzs@163.com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绵阳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绵阳师范学院招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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