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师范2018招生简章[助学政策]

牡丹江师范学院 2018-05-27 15:50:22

第六章 学杂费和奖学金

第十五条 学费标准:按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财政厅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校设有(1)国家奖学金;(2)国家励志奖学金;(3)校长奖学金;(4)国家助学金;(5)优秀学生奖学金;(6)专业奖学金;(7)对于家庭贫困学生,学校鼓励学生办理生源地贷款,也可入学后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还可通过申请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校外机构资助等解决学习、生活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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