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院2017招生简章[招生网址]

天津美术学院 2017-06-13 13:45:13

  第十二条学院专业设置和专业考试内容、报考方式详见我院2017年招生简章。

  第十三条我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美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天津美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天津美术学院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六条我院实行学分制,本科学习期限三至六年。学生在校期间可以选择辅修专业。

  第十七条学院设有覆盖面达33%的多种形式奖学金;设有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八条新生入学后,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美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中注明“专科起点”),对符合《天津美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仅适用于2017年度我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我院普通本科招生领导小组(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我院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院通过网络、电话等各种渠道发布的信息及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天津美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天纬路4号邮编:300141

  收信人:天津美术学院招生办

  招生情况网上查询:www.tjarts.edu.cn

  咨询电话:022-2624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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