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畜牧兽医学院2017招生简章[招生网址]

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 2017-06-21 17:07:10

  第二十三条毕业及就业:学生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由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学院对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给予就业推荐服务,经双向选择,毕业生自主就业。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四条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度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专业调整: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或根据该专业教学编班情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二十七条退学退费规定:学生如退学,学费、住宿费退费标准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奖助学金和贫困生资助办法: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优秀新生奖学金及“台湾派斯德”“北京大北农”等多项企业奖、助学金;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学院可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学院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凡高考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本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以上,第一志愿报考,按时报到入学且正常就读的新生,每人奖励3000元。

  第三十条学院对部分新生实行学费减免照顾。对山东省教育厅安排的列入“支援中西部地区普通高校招生协作计划”的省份(山西、甘肃、安徽、河南、新疆、贵州、广西、云南等)及部分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中被列入国家级贫困县的高考生源,以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高考成绩达所属省专科控制线上50分,按时报到入学的部分新生(名额为50人),经申请,可减免一学年学费。具体名额分配和审核确认办法将通过本校招生信息网发布。

  第三十一条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事宜。对以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如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经山东省教育厅核定后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省教育厅网站(http://www.sdedu.gov.cn)和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zs.sdmyxy.cn)上分别发布,学院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联系方式

  1.校址: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胜利东街3031号(261061)

  2.网址:www.sdmyxy.cn

  3.学院纪检办公室电话:0536-308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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