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2017招生简章

日期:2017-07-12 来源:四川音乐学院

四川音乐学院2017招生简章

2017年四川音乐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院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四川音乐学院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10654

  第五条学院地址:

  1.锦江校区:成都市武侯区新生路6号,邮编:610021

  2.新都校区: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中段620号,邮编:610500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专科,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院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四川音乐学院毕业证书;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处二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委员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院本、专科招生工作。招生处是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招生处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人才的需要、学院规划、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市、自治区)的生源情况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院安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

  第十四条招生处将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审定后下达的招生计划在我院招生信息网上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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