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绥化学院 2017-06-14 14:00:11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编制和报送学校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向社会公布。学校面向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陕西省、河南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甘肃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重庆市、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21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专业涉及经济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8大学科门类。

  第十二条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考生投档先后顺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为考生分配专业,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

  第十四条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我校原则上按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但录取时以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五条 文史类、理工类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予以投档后,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同时,文史类考生按语文、外语、文科综合、数学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理工类考生按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第十六条音乐与舞蹈编导类、设计学类、体育类考生,文化课高考成绩和专业课省统考成绩均达到考生所在省份划定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并予以投档后,按专业课省统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有省份按照综合成绩投档,则该省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课省统考成绩相同时,按文化课高考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七条 对考生的单科分数不做具体要求。

  第十八条各专业的招生对男女学生的比例不做限制。

  第十九条 英语专业(师范类)以英语授课为主,其它各专业对考生的外语语种不做限制。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对考生的身体条件不做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学校依据考生投档信息中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特快专递向被录取考生发送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加盖“绥化学院招生录取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招生经费来源于学校行政事业经费拨款,其支出仅限于招生工作范围,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批复的专业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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