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政法学院2017招生简章[助学政策]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2017-07-02 22:44:50

第四章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报到

  考生被录取后,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逾期两周未办理报到手续者,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十三条入学资格复查

  新生入学后,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纪、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学院按国家规定取消其学籍。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相关政策

  学院在学生处设有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办理相关事宜。

  1、学院设一、二、三等奖学金、特等奖学金和进步奖学金,根据学生每学年德、智、体、美四方面情况综合评定。

  2、根据国家、北京市及学院相关规定,对于品学兼优的学生,经学院综合评定,可获得国家奖学金(8000元/学年)。对于品学兼优且家庭困难的学生,经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综合评定,可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学年)和国家助学金(4500元/学年或2300元/学年)。

  3、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持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

  4、对于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持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贫困证明材料,到家庭所在地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也可以在入校第二学年开始,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银行审批等程序,办理校园地助学贷款,每生每年可贷款总额不超过6000元(其中学费贷款最高为5000元)。

  5、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6、学院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补助、救助等项目,奖助范围覆盖全体困难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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