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融学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河北金融学院 2017-06-17 11:52:55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招生计划严格贯彻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各办学层次所属的录取批次及有关要求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三条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四条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根据本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的情况,与各省级招办协商确定调档比例。录取时,学校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对符合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相关政策执行,按各省级招办实际投档分数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再依次考虑后续志愿。

  第十七条对所有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照“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不设专业分数级差。即:首先根据计划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对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择优录取;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后计划有缺额时,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重复操作,直至安排完所有专业志愿;若计划仍有缺额,对未被所报专业志愿录取同时又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对未填报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的单科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对于部分高考录取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校按照该省级招办要求制定录取规则。

  在内蒙古自治区,我校录取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在浙江省,我校按照该省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各专业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但本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无法满足非英语语种考生学习,请广大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第二十条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要求,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中的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卫生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相关规定,新生入学报到时和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和复查,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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