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2017招生简章[助学政策]

湖南城市学院 2017-06-17 18:57:40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遵循属地原则,按照湖南省物价部门、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为我校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学生进行收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书籍费等杂费。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为1300元/年。

第八章 奖、贷、助学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为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学校设立了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奖学金奖励对象达到学生总人数的30%,其中特等奖学金为4000元/年,一等奖学金为800元/年,二等奖学金为500元/年,三等奖学金为300元/年。此外,学生有机会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年给予特困补助。国家助学金一等助学金为4000元/年,二等助学金为3000元/年,三等助学金为2000元/年。

  第三十一条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明,入学前向新生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可向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对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临时困难补助。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章程有相悖之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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