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美院2017招生简章

中国美术学院 2017-06-14 19:51:29

中国美院2017招生简章

2017年中国美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中国美术学院(英文名称China Academy of Art,国标代码10355),前身为国立艺术院,创建于1928年,是国家教育部、文化部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的一所学科、专业齐全的综合性重点美术学院,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现有杭州南山校区、杭州象山校区和上海张江校区三个校区。

  第三条 学校招生类型有普通本科全国统一招生、“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面向新疆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计划(简称“专升本”)等。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委员会由校主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校主管领导担任主任。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外地(非办学机构所在地)考点招生工作组,负责该考点的宣传、咨询和招生考试。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监审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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