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2017招生简章

嘉兴学院 2017-06-14 21:44:56

嘉兴学院2017招生简章

2017年嘉兴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嘉兴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和国家代码:嘉兴学院,10354。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嘉兴学院。

  第八条办学地点:越秀校区地处浙江省嘉兴市越秀南路56号,梁林校区地处浙江省嘉兴市嘉杭路118号,平湖校区地处浙江省平湖市宏建路888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十二条学校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情况,结合我校自身的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生源计划的编制。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各专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十四条学校对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采取“1+3”模式,专业大类招生情况见《嘉兴学院2017年招生专业信息表》。学生在完成一年的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相关专业成绩等进行专业分流,正式进入确定后的专业学习,具体实施办法详见相关专业分流的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嘉兴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安排在普通类提前批录取。具体计划和专业详见《嘉兴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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