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师院2017招生简章[录取规则]

长江师范学院 2017-06-15 19:30:16

  第五条录取基本原则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和“德智体全面考核、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六条录取规则

  1.学校严格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招生政策、录取规定进行录取。认可各生源省(市、自治区)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

  2.学校对实行顺序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的上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直至计划完成。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自治区),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投档,学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若录取不满额,则再次征集志愿,直至计划完成。

  3.对进档考生,学校按照考生成绩,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从高到低依次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4.报考英语、金融工程、国际经济与贸易、“1+2+1”中美人才培养计划双学位项目实验班的考生要求外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外语总分的70%。

  5.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统考和文化考试。我校设有艺术类专业考试考点的省(市、自治区),考生还须参加我校在该省(市、自治区)组织的专业考试。对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依据学校当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和考生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1)播音与主持艺术类进档考生,按综合分(文化成绩总分+专业成绩总分)排名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

  (2)美术类、音乐类、舞蹈类进档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6.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必须按生源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参加专业统考和文化考试。对符合条件的进档体育类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名择优录取。

  7.我校在江苏省录取规则为:

  (1)普通类: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的要求是达到选测科目为B、必测科目为C、技术科目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办法为先分数后等级;

  (2)艺术类:成绩在填报志愿资格线以上,学业水平测试科目D级不得超过三门。

  8.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9.我校在浙江省招生专业无选考科目限制。

  10.考生入校后有再次选择专业和到国内外协议学校学习深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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